簽訂勞動合同的必要性
用人單位以口頭或其他形式(如在入職登記表中注明,或只單獨簽訂所謂的“試用期合同”)與勞動者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一進單位,就應該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維護自己的權益。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內的,只有存在勞動合同,才有試用期的問題。從試用期第一天起,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蓖瑫r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等項內容。
關于“試用期”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于勞動合同期限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關于勞動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只要內容合法,不論在法律條文中是否規定,雙方都必須遵守;如果約定本身是違法的,則該約定是無效的。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包括:一種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如約定沒有職工的保險,扣壓職工的證件等;另一種是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的個別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整個勞動合同的履行。
另外,根據北京市的規定,用人單位合并、分立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繼續有效。如果有其他情況,比如改制,股份制改造,或者有新的股東加入,勞動合同的條款可以作一些變更,雙方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重新協商。
關于勞動合同的變更
只有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條款才有效。在合同變更中,用人單位和員工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做出變更,維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承擔勞動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關于勞動合同的續簽
勞動合同期屆滿,員工有權拒絕續簽,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如用人單位不準備和員工續簽,(北京市要求)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沒有通知,要根據遲通知的期限支付賠償,遲通知一天,要支付一天的工資賠償。
關于“四險一金”
建立勞動關系以后,無論檔案關系在什么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戶口,用人單位均應依法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八碾U一金”只能交到社會保險部門,不能以現金支付的方式發到員工手里。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關于“違約”的條件與責任
用人單位違約——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違約——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posted on 2007-03-13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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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