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PICA爭訟IM互聯互通更是有序競爭
2007-03-03 qq論壇
騰訊與PICA的爭訟被稱為IM領域第一起圍繞互聯互通的糾紛,雙方互相把對方告上了法庭。騰訊訴PICA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率先在北京一中院一審宣判,盡管并不是騰訊所有的訴訟請求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認定了PICA行為的違法性,對騰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PICA通過技術手段擅自接入QQ服務器系統,向客戶免費提供移動設備接入騰訊QQ即時通訊的服務,致使QQ遭受巨大損失。對這一糾紛,PICA堅持主張《電信條例》中的互聯互通規定應適用到IM領域,而主張自己的行為無過錯。盡管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的確找不到相關的規定,但是PICA的行為給騰訊造成了大量移動QQ用戶的流失,帶來巨大的損失是顯而易見的。而且PICA與騰訊在IM領域的競爭關系也無可爭議。
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此案的理由引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這可謂較好地利用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來處理互聯網產業因技術所發生的新型糾紛。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這些也就被認定為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能夠有效解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的封閉及存在漏洞等問題。誠實信用原則在實際生活中被作為用來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具實質性的要件,特別是對那些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的認定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騰訊與PICA圍繞IM的互聯互通的爭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院援引誠實信用原則來認定PICA行為的不當,就較好地體現了立法宗旨。
PICA一直所堅持的《電信條例》中所規定的互聯互通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則是即時通信服務的互聯互通法律并未明確規定。《電信條例》規定的互聯互通是在電信網間,而沒有涉及到即時通信等增值電信業務。騰訊與PICA所提供的即時通信服務按照我國《電信條例》的規定,應屬于增值電信業務。二則是PICA行為與《電信條例》規定互聯互通的立法宗旨相違背。《電信條例》的立法宗旨是通過互聯互通的規定“打破壟斷,鼓勵競爭”,而PICA恰恰是利用互聯互通來作為實施不正當競爭的借口。更何況《電信條例》規定了互聯互通的十六字方針——“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PICA在“互聯互通”旗號下的任意妄為。如果照PICA的邏輯,MSN與雅虎、QQ與飛信等之間的互聯互通合作都是多此一舉,只要掌握任何一個IM軟件的通信協議,進行互聯互通即可。但是這樣的行為會給相關IM服務商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不僅僅是收費服務,還包括運行服務器所額外承擔的服務流量所產生的巨大成本。作為IM用戶,希望看到的是眾IM軟件之間的互聯互通,但是從整個IM市場健康發展來看,互聯互通是必然趨勢,但是更重要的是競爭的有序,而非PICA的不正當競爭下的互聯互通。
在騰訊訴PICA案一審宣判前,PICA在最高人民法院剛剛發布的《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似乎找到了支持自己的觀點,在一審宣判的時候,律師也堅持了這種看法。這個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按照PICA方的看法,自己的行為就屬于反向工程,不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PICA的看法實際上是在混淆概念,因為騰訊對PICA的訴訟理由并非是侵犯商業秘密,法院是不可能援引這條司法解釋來判決的。騰訊QQ的通信協議目前是封閉的,但騰訊提起此案的訴訟理由并不是PICA破獲了其通信協議,而是PICA利用其通信協議實施的行為給騰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騰訊與PICA之間的爭訟,反映出日益激烈的IM市場上競爭的無序,北京一中院的一審判決或許因為PICA的上訴而暫時無法生效,但已經昭示了司法機關運用誠實信用這個“帝王原則”保護有序競爭的決心。騰訊在我國IM市場上獨大的地位無可爭議,與飛信的互聯互通則提供了一個正當的互聯互通范本。